法務部函:「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文,於114年2月4日修正發布 7 2 月, 2025 | 尚無留言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文,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4日以法令字第1140452180號令修正發布,詳文請點選附加檔案。 附件 1140206_法務部_法檢決字第11404502220號函 (265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