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0月1日起,當事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智慧財產民事及行政事件書狀者,其送達繕本或影本請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9條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說明: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9條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兩造均指定以該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外,原則上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此後不再代印送繕本予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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