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現任公務員得依律師法第7條第1項申請執行律師職務

法務部函復司法院,略以:有關法官受休職1年處分,
於期滿前辭職獲准,因已非現任公務員,故無律師法第4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向各法院聲請登錄,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
師職務。
其詳細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