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律師擔任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後,得否再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疑義 20 12 月, 2006 | 尚無留言 | 訊息公告, 倫理規範函釋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5年1月17日(95)律聯 字第95011號函轉貴會95年1月3日基律雪字第002號函 辦理. 二.按除律師法第26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及刑事訴訟 法第3…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