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書函一則
檢送法務部函復林志輝先生,有關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分別設立「法律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及設立「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專辦專利法、專利師及商標法等事務,不論是否設於同址或不同址,均與律師…
檢送法務部函復林志輝先生,有關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分別設立「法律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及設立「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專辦專利法、專利師及商標法等事務,不論是否設於同址或不同址,均與律師…
全聯會函轉臺灣高等法院檢送「99年度與臺北、板橋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司法院之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103042401 (2 MB)
經濟部函知關於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025042148 (412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