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
法務部函復有關律師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是否屬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之函文。
法務部函復有關律師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是否屬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之函文。
全聯會檢送法務部函復桃園律師公會,有關案件經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後,卷證未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擔任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需否加入原審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之函文。 函文內容請…
法務部來函「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二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9年4月24日以法令字第1090451184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詳文請點選附加檔案。
法務部函覆關於律師受委託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因部分執行標的經原法院囑託他法院執行,該律師需否加入受託法院之地方律師公會疑義之函釋。 相關函文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法務部就有關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補充解釋。 詳細函文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