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紀錄(100.12.9)–詳如附加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103023054 (162 kB)
就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明示「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補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法務部以100年1月5…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法官法」訂定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遴選委員會及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詳細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1次理監事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