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99年1月20日召開之「律師業務聯繫會議」臨時動議提案一之第二點決議事項,執行辦理情形如附件。 附件 Document_20101217055237 (222 kB)
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自99年11月1日起,辯護人得使用遠距接見設備辦理律師接見或以電話預約律師接見辦理時間,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119110823 (2 MB)
檢送法務部函復林志輝先生,有關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分別設立「法律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及設立「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專辦專利法、專利師及商標法等事務,不論是否設於同址或不同址,均與律師…
全聯會函轉臺灣高等法院檢送「99年度與臺北、板橋及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司法院之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103042401 (2 MB)
經濟部函知關於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025042148 (412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