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律師擔任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後,得否再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疑義

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5年1月17日(95)律聯
字第95011號函轉貴會95年1月3日基律雪字第002號函
辦理.
二.按除律師法第26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及刑事訴訟
法第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受委任之情事外,固無其
他限制律師擔任其他收押禁見之同案被告選任辯護人
之規定,惟法院或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及第
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該律師之通信、接見
權或在場及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