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何辦理自動歸案?

有關人在國外之通緝犯,欲返國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如何辦理自動歸案,以免於入境時即遭緝獲,法務部函釋如下:
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經通緝者須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始得依該條例減刑。惟通緝犯係自動歸案亦或遭緝獲,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人在國外在通緝犯,欲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可於返國入境前,先具狀向通緝機關表明將返國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意思,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