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關律師可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或企業營業地址或政府機關單位所在地? 13 11 月, 2007 | 尚無留言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函詢法務部有關律師可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或企業營業地址或政府機關單位所在地一案,復如下: 律師受僱於企業或公司,為辦理公司或企業法律事務,以利訴訟文書送達,而以公司或企內之地址為其事務所地址,尚難認與律師法第21條有不合之處;惟律師如將其事務所地址設置於政府機關所在地,顥屬異常,且與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之設置,係為直接為公法上之目的,使國家或其他行政機關得以直接支配之性質有違,是為免引發爭議,律師不宜將其事務所地址設置於政府機關所在地。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