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所訂「律師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進修時數之計算效期說明 1 2 月, 2008 | 尚無留言 全聯會於96年12月22日第7屆第12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旨揭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每一年」之計算期限疑義,決議解釋如下: (一)就96年7月1日(含)之前已取得正式執業律師資格並加入公會開始執行律師業務者,均應自97年1月1日起算; (二)就96年7月1日以後每年取得律師資格者,均應自取得律師資格並加入公會開始執業之翌年1月1日起算。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