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律師界的尊嚴,不同意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本會上訴到底!
雲林地檢署前任王姓檢察官於99年間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於103年間假釋出獄,於105年7月間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全體一致不同意其入會。王先生於105年10月間向台南律師公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會要同意其加入之申請,本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508號案件,判決本會應同意王先生加入本會,本會已於106年1月10日收受判決書。
本會認為王先生先前於擔任檢察官期間所涉及之犯罪,嚴重影響司法信譽,違背人民對於司法人員公正履行職務之期待,更破壞社會正義,若容任其得繼續擔任律師,恐進一步擴大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為堅持本會向來的信念,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於106年1月19日開會討論後,決議上訴。
對於現行律師法中地方公會可否拒絕問題司法官入會等相關問題,現在律師界或有不同之看法,而立法院的兩個版本的律師法草案就律師消極資格,均修正增列「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形足認其已喪失擔任律師之信用」者,不授予律師資格,已經授予者,均撤銷或廢止之,以杜爭議。但囿於各地方公會對於是否採取「單一入會制」、「主兼區制」之爭議,使律師法草案之修法時程,一再延宕。本會特此呼籲各地方律師公會及道長先進們,能支持將杜絕貪污司法官轉任律師之條文先進行修正,讓我們律師界可以爭回一點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