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任王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9年間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103年間假釋出獄,於105年7月間向本會申請入會,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全體一致不同意其入會。
王君於105年10月間對本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本會要同意其加入之申請案件,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6年1月3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本會應同意王君加入本會,本會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9月21日上午九時宣判,駁回本會上訴,維持第一審判決結果。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同日晚間,再次全體一致決議上訴,本會並於106年10月12日遞狀聲明上訴。
誠如本會106年1月26日於上訴第二審時所發表之聲明,本會認為王君擔任檢察官期間所涉及之犯罪,嚴重影響司法信譽,扼殺人民對司法信賴,破壞社會正義,若容忍其得繼續擔任律師,恐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及有損律師之執業尊嚴!故本會堅持信念,堅決上訴到底。
本會再次呼籲,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能加速凝聚律師法修法共識,早日完成律師法修正,增列「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形足認其已喪失擔任律師之信用」者,不授予律師資格,已經授予者,均撤銷或廢止之等相應規定,以杜絕此種荒謬之情形,端正人民對律師界之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