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之認定條件 ,並自109.10.22公告日生效。

法務部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於109.10.22以法檢字第10904531600號公告修正,相關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請點選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