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登記申請書之「聯絡人資訊」欄位填寫方式,自115年2月5日起,依說明二所列辦理,敬請會員向服務客戶宣導,以維護公司登記申請書件之正確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11月28日「防止犯罪集團跨境洗錢策進行為」研商會議主席裁示事項第二點、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5年2月3日商登字第11502401250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公司登記審核機制,有關申請書之「聯絡人資訊」,自旨揭日期起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委託代理人辦理者:登記案件若依公司法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申請書之「聯絡人資訊」欄位,可無須填寫。
(二)非依公司法委託代理人辦理者:申請書之「聯絡人資訊」為確保案件後續聯繫之正確性,不論係臨櫃、郵寄或線上申辦,皆應將該欄位資訊(包含姓名、電話、Email)填寫完整。
詳如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