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警詢時被要求提供身分證影印或記載於詢問筆錄內之個人安全疑慮

全律會已函請警政署轉知所轄各單位。
律師因執業而擔任告訴代理人,並非案件當事人,應無詳細記載個人資料,以特定人別之需要。
若需釐清該告訴代理人是否確實具有律師資格之需要,得要求該律師提出其律師證,或於詢問筆錄內記載該律師所屬公會、事務所或律師證號,並至「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找、核對應即已足。

附內政部警政署112年8月29日警署刑司字第1120144898號函,會員於警詢時如有需要,可出示該函文提醒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