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_司法院114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受理遴任聲請期間至2/8止)

  •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25條規定,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 司法院公告受理遴任聲請期間(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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