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被告代作上訴狀而持原審委任狀至矯正機關接見時應准接見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
台北律師公會函詢全聯會就律師涉倫理風紀案件,同一律師於相同申訴事實,在各地方公會間一再被提起申訴及作出兩歧之決定,敬請研議統一見解乙事。其全聯會函覆之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有關律師法第37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適用疑義乙案。 說明: 一、有關律師法第37條適用疑義部分,茲因律師法之主管機關係法務部,敬請另函該部釋示。 二、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係規定:「律師…
法務部就律師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迴避規定之效力,是否及於與該律師合署之律師疑義之函釋,相關內容文字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80905025608 (183 kB)
法務部就律師法第37條之1規定適用疑義之函釋。相關函文解釋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81210031234 (65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