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轉知-司法院函:「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於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無效果後,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受選任律師之聲請直接墊付酬金」
司法院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所屬「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於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無效果後,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受選任律師之聲請直接墊付酬金」(如附件函…
公開徵詢意見專區:https://bit.ly/3KbwS4h (如有修正意見或建議事項,請於111.2.7前提出。) 函文及修正草案對照表請點選附件檔案。
申報須知及申報書請連結:https://bit.ly/2Yvsd9X 函文等相關資訊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