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回覆有關擴大開放遠距訊問設備辯人辦理律師接見一案
法務部依100年12月20日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辦理,經該部研議後決定<暫不擴大>開放遠距訊問設備供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 其回覆函文詳如附件檔案。
法務部依100年12月20日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辦理,經該部研議後決定<暫不擴大>開放遠距訊問設備供辯護人辦理律師接見。 其回覆函文詳如附件檔案。
法務部100年1月5日召開之「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本會之提案列為提案三其內容:『檢察官發交警察機關調查之案件,再行移送地檢署後,其後之偵查進度延宕嚴重,應請改善。』;其決議內容:『一、對於不應分他…
法務部就有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擔任替代役司法行政役之補助書記官勤務 是否違反律師法第37條之1規定法律疑義釋示如附件,請參閱。
法務部就律師陪同當事人至該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執行職務,僅須加入該調查組管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之函釋乙份,相關資訊請點選附加檔案。
法務部函釋律師法第47條之7等適用疑義。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全聯會函1042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