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部100年2月23日經商字第10002403260函不再援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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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覆有關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是否需服制服乙案,相關復如附件檔案說明。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函復有關合署律師於其合署事務所外,基於稅務考量,於同一法院轄區內,另設他事務所作為申請稅籍編號之用,是否違反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疑義之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全律會建請財政部就有關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而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地政登記或稅捐文書送達等,律師應可指定律師之事務所為送達地址乙事,該部賦稅署以書函函復如附件,會員如有需要,得向稅捐稽徵機關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