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示,略以: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毋需受律師法第31規定之約束
法務部就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於適用律師法第31規定時所生疑義,釋示如附件,請參鴃CDocument_20100308041658 附件 Document_20100308041658 (270 k…
法務部就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於適用律師法第31規定時所生疑義,釋示如附件,請參鴃CDocument_20100308041658 附件 Document_20100308041658 (270 k…
法務部函示,略以:法院政風人員毋需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規定限制,詳情請參閱附件。 附件 Document_20090928015819 (2 MB)
如已加入台北地方法院所在地以外律師公會之律師,仍應加入台北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始得在智慧財產法院執行職務。 *法務部函文請由附檔下載. 附件 Document_20081008020619 (1…
法務部副本函文通知其所屬之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提訊(詢)羈押中之被告,除有特殊急迫情事外,均應事先通知該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前次會議決議執行…
法務部函復有關律師得否委任非律師為民事事件之複代理人疑義。 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