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函釋-破產公司在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可否指派人員擔任…
經濟部就「破產公司在清理債務之必要範圍內,可否指派人員擔任另一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函釋,敬請會員如需詳知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30326110338 (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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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民眾更多之便利性,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設址於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台北縣政府,公司登記事項請就近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
經濟部函文關於公司法的疑義 (函文內容詳如附件檔案) 1.有關公司法第203條之1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主席如何產生疑義。 2.有關公司法第205條全體董事同意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疑義。 3….
轉經濟部函:「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處罰鍰要點」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以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為「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逾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