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48條之適用疑義,法務部函復。』 9 4 月, 2008 | 尚無留言 民眾函詢法務部,未具律師資格之催收公司職員,就其服務公司之受託案件,為委託債權銀行之訴訟代理人,是否有律師法第48條之適用疑義,法務部函復詳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080409052757 (353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