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覆臺北律師公會關於律師受停止執行職務6個月懲戒處分期間,仍對外執行律師職務,應非依律師法第131條規定處理乙案,詳見函文說明。 25 8 月, 2020 | 尚無留言 相關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法檢決字第10900600510號 (735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