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9年1月15日修正公佈之「律師法」第四條,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有關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14年4月1日以院臺法字第1141006736號令發布,自116年1月1日施行,請依說明2辦理。

說明:

  1. 依行政院114年4月1日院臺法字第1141006736C號函辦理。
  2. 為落實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律師法第4條規定,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律會自行辦理,請全律會配合旨揭律師職前訓練施行日期,依同條第2項訂定相關規定,俾利律師職前訓練辦理。
  3. 檢附行政院114年4月1日院臺法字第1141006736號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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