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轉知-司法院函:「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於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無效果後,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受選任律師之聲請直接墊付酬金」

司法院函請各級法院轉知所屬「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於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無效果後,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受選任律師之聲請直接墊付酬金」(如附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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