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蔡青芬律師受當事人委任為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代理人,該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在案,嗣陳寶興先生以三輛小客車長期於臺南市市區內懸掛布條,布條上載有「具負面、醜化意味之詞彙」(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
函文、總說明等相關資訊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司法院函-院台廳刑五字第1110009614號(1110280) (9 MB)
依據本會第34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於110.11.21決議,授權本會理監事在新臺幣4,000萬的範圍內完成會館購置與裝潢,經本會理監事會多次觀看諸多標的,以第一順位標的之建商多次磋商價格後,於111.3….
函文、選任辦法及總說明等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司法院函-院台廳刑四字第1110009207號(1110258) (12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