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來函通知其有關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敬請會員於擔任指導律師時,必需確實督導,不得有未經實際五個月實務訓練而逕予簽發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情事。
法務部就有關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補充解釋。 詳細函文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
台北律師公會函詢全聯會就律師涉倫理風紀案件,同一律師於相同申訴事實,在各地方公會間一再被提起申訴及作出兩歧之決定,敬請研議統一見解乙事。其全聯會函覆之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