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調委嗣後擔任訴代有無違反律師法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促參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嗣後復受同一當事人委任,於同一投資契約中之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案件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規範函釋。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促參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嗣後復受同一當事人委任,於同一投資契約中之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案件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規範函釋。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
全律會函請法務部解釋,其相關回覆函文詳情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0523(1)-112149各地方律師公會(告發代理人釋疑)副本 (91 kB)
律師函詢有關台灣律師網-人人網社群網站(現更名為吉人網)之廣告於全聯會FB留言,詳文請點選附加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90807103900 (64 kB)
律師函詢全聯會就所舉事例有無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利益迴避惠予釋疑乙案,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60607031820 (98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