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中有關指導律師資格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函之「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中有關指導律師資格,不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敬請 卓參。 相關法務部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30918055250 (204 kB)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函之「律師職前訓練規則」中有關指導律師資格,不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敬請 卓參。 相關法務部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30918055250 (204 kB)
「律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5條),業經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以法令字第一○八○四五○三六九○號、台內團字第一○八○○二八三六八號令修正發布,詳細修正條…
全聯會來函,檢送法務部就「律師擇定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得否僅提供非主事務所之地址等疑義」之函釋,相關資訊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200601121247 (904 kB)
全律會函覆有關「律師曾擔任A公司法律顧問,並對A公司參與B公司募資設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嗣後律師終止與A公司之法律顧問契約,再與B公司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契約,此時對於A公司質疑B公司經營不合法之事宜…
